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

金針集 : 斯諾登藏身香港 勢考驗一國兩制

2013年6月13日

美國國家安全局(NSA)洩密者斯諾登(Edward Snowden)藏身香港,意外將香港跟華盛頓、雷克雅未克,以至莫斯科聯繫。然而,這並不應包括北京。

過去幾天不少評論都談及北京的角色,卻其實,從法律而言,引渡是法院決定的事,北京根本干預無從。一旦北京干預,則一國兩制是否還存在,頓成疑問。

的 而且確,在法律之外,我們都得接受政治現實(realpolitik),就是香港只不過是北京治下的所謂「特區」(著名駐港通訊員韋安仕(Stephen Vines)在Hong Kong: China's New Colony(台譯《香港新貴現形記》)一書中,則形容為「中國新殖民地」),特區的事總不可能撇除北京意旨。但話得說回頭,在講求法治、自治的大前提 下,又豈可將北京干預視為理所當然?

根據港美間的引渡協議(亦即《逃犯移交(美利堅合眾國)令》內的附表1),港府只能在涉及中國國防、外 交或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,才能拒絕移交中國國民給美國。另外,如果中國對某中國國民涉及的罪行具有管轄權,並且已展開或完成起訴該人的法律程序,該人又無 香港居留權或非在港定居,港府亦可拒絕移交給美國。

惟顯而易見,中國對斯諾登的洩密行為不可能具有管轄權,而且他亦非中國國民,北京如何就 其應否被引渡作任何決定?雖然,《逃犯條例》第24條提及中央人民政府可對行政長官作指令,但第24條同時提到「上述任何指令的實施均不得影響行政長官須 按照法律以處理本款所適用的任何個案的責任。」

俄羅斯政府已表明,如斯諾登尋求政治庇護,總統普京將考慮。由此可見,如斯諾登般掌握美國情 報系統運作細節的人員,確實是值得大國羅致的對象。但斯諾登人在香港,而非中國本土。按香港法律,如果中國欲如俄羅斯般羅致斯諾登,在法律上根本沒有任何 途徑,如先前「剛果案」般介入。

再說,法律只提及中國可在哪些情況下拒絕美方的引渡要求。如果香港法院的決定是拒絕美方的引渡要求,則中國根本沒合法渠道為本身的外交利益、為發展中美兩國關係、為順水人情,而將斯諾登當作王丹、魏京生等異見人士般,「送給」美國。

行 政長官梁振英昨在紐約拒絕就事件作任何回應。但目前他最需要向廣大市民交代的,其實是他有否向北京「滙報」,或北京有否下達任何指令?不過,《逃犯條例》 第24條列明行政長官須向中央人民政府通報的情況和規定。若行政長官須向北京通報些什麼,務請依足法律,且不得同時從其他渠道或方式滙報。

除 「中國因素」外,過去幾天亦有論者指香港並無間諜、洩漏國家機密、叛國等罪名,因香港未就23條立法,引渡未必符合得到「雙重刑事」(double criminality)原則。但其實,這些罪行仍存於《刑事罪行條例》和《官方機密條例》等前朝沿襲的英國「古法」當中(另「不誠實取用電腦」亦可能適 用)

一旦美方引用這些「古法」條文,香港法院便無可避免地須考慮這些數十年未有在港引用(甚至從未在港引用)的條文是否仍然有效、是否仍適用於香港等難題。裁決結果,將影響到現屆行政長官任內須否就23條重推立法,乃至重推立法有多大的理據。

如 果香港始終抵不住北京干預,事件不能純由法庭按法律去裁決,則首當其衝的肯定是暫時還能粉飾一下櫥窗的「一國兩制」。要是香港在外國政府眼中不再有充分自 治,則外國政府便不會再視香港為單獨地區(separate territory),受管制科技如天文台的超級電腦、九鐵的靜音火車頭,恐怕都不能再輸到香港。

斯諾登捍衞的是公民的通訊自由。通訊受監 聽、截取,對港人來說其實不是新鮮事情,沒理由不予以支持和聲援。但無論大家是否同意斯諾登的所為,甚至無論是否同意北京干預香港司法,都總不可能縱容 「一國兩制」、「高度自治」受損,禍及香港自由貿易的本錢,以至殃及經濟利益和民生福祉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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