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

身捱六刀、血灑一地:新恐怖主義降臨

2014年3月3日


轉眼間,《氣短集》已經刊了三十篇。頭一篇是《What the fxxx.李源潮.「媒」老闆遇襲》。彼時,「林老師辱警事件」剛發生,香港政治熱爆燈;今天回頭看,那真是「小兒科」。為了一句粗口,左派宣傳機器萬炮 齊發,警方把事件交重案組處理,梁特還下令教育官員向他提交如何處理林老師的報告。在那篇文章裏,筆者談及德國文豪(Günter Grass)力作《狗運年頭》,指出香港也可能出現納粹式國家恐怖主義:「在香港,梁政權上台後,社會上冒出各種『愛字幫』,所作所為就有大陸那些政治流 氓衝鋒隊的影子。然而,到最近,接連發生兩位傳媒老闆被襲,就不是『影子』那麼簡單。說不定,1967年暴動中行兇的『鋤奸隊』2.0版,已經橫空出世, 重臨香江。」沒想到現實發展得那麼快。


香港的「新恐怖主義」

有「新中國」那麼多年了,終於也有「新香港人」,所以香港今天出現的,是「新恐怖主義」,倒也合乎發展規律。「新恐怖主義」新在哪裏?天下無新事,這裏說的「新」,有兩個方面,滙集了以前比較少見的,而十分符合「港情」。

一 般恐怖主義牽涉少數激進勢力以極端手段對付強大政權敵人。世界上這種恐怖主義大部分發生在有種族糾紛、出現分離主義運動的地方。最近一例,就是前天發生在 昆明的據說是和疆獨有關的「昆明『3.01』事件」(新華社稱謂)。這種司空見慣的恐怖主義行為,所殺害的人不一定是敵人本身,但目的瞄準政權,卻毫不含 糊。「新恐怖主義」的「新」,其一在於手段的施與受方剛好倒轉了:政權或親政權勢力以恐怖手段殘害小民。

史上中共人員在香港幹過的兩起暗 殺,即1952年槍殺陳寒波、1967年焚死林彬,都不完全符合「新恐怖主義」的這個特徵。陳寒波事件可視為政權對一個曾經的自己人施行「家法」;在林彬 事件裏,政權本身處於大混亂,而殺人的那派在當時的香港不掌政【註】。香港在「回歸祖國母親」、特別是在「深紅」政權出現之後出現的幾起恐襲,才清楚帶有 上述「新」意。

「新恐怖主義」的另一個「新」,在於對象集中是傳媒人。一般恐怖主義,如果直接打擊敵人,多是殺害在朝政要,如南美當年的 「城市游擊隊」、中共起家時對付國民黨各級地方政權人物等。在香港,近年的恐襲清一色對付媒體人,各泛民反對派的政黨人物都比較安全(或者起碼是當了政黨 人物之後變得比較安全);政黨人士偶然遇上的洩憤行為,都十分輕微,談不上恐怖主義。

為什麼香港的恐怖主義集中對付傳媒呢?我們先看看香港政治體制裏的四個權。行政權不必說,是統治階級的,而且在《基本法》體制之下佔主導。司法權是政治中立的。

至於立法權,香港的反對黨主攻立法會議席,而在現存體制之下,立法會沒有主導任何實質立法的權力,故各反對派支持者雖多,立法權對政權卻不構成威脅(新世代社運人士批評泛民政黨顢頇無能,有一定根據,但裏頭也有體制原因)。

但 是,香港還有相當的出版和言論自由,部分媒體依然可以發揮巨大影響力,政權包括北京中央政權也不能完全控制,遂有親政權力量以恐怖手段對付媒體人的餘地。 但媒體人所屬的「第四權」,其實是最無力自衞、最沒有法律保障的虛權。在香港獨特的時空裏,這些因素相加,媒體人因此取代了政黨人,光榮地成為恐怖力量集 中殘害的對象。

然而,劉進圖事件反過來清楚說明一點:像《明報》那樣的傳統媒體還是有影響力的,所以才遭「新恐怖主義」毒手。因此,事件發 生後,民眾還是大力支持這些輿論平台裏的積極因素,不讓堅守崗位的人洩氣。第四權的確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,但 「言論自由已死」或「瀕死」、「傳統媒體已無作為」的判斷,都過分悲觀。總有一天,「新恐怖主義」要回過身來認真對付新媒體,但那會是傳統媒體都倒下去、 再構不成威脅之後的事。為推延那一天的出現,最有效的做法,莫如市民大眾支持新舊媒體在愈來愈艱難的處境中連成一線,繼續發揮「第四權」力量,一起守護香 港。

《環時》想封殺、《明報》須披露

劉進圖遇刺事後,北京《環球時報》馬上要求港人閉嘴,不得對兇徒背景和動 機作任何推測,否則就是「不負責任的」。接此,本地竟也有人附和,認為只應該「讓事實說話」。如此或有利益衝突的言說,不僅耐人尋味,而且完全有悖常理。 在法治社會,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後,出於對法庭的尊重,又為了不影響陪審團的客觀中立,大眾的確應該暫時停止有關的公開討論,但現在並不是那個階段。劉案 非一般兇案,真相重要得不可以只依賴幾個福爾摩斯去追尋;況且,特區政府成立以來,大大小小同類案件的偵破率是零,「讓事實說話」就等於讓大家沒話說。及 時按已經擺在枱面上的重要事實推測兇徒作案動機,幫助警方全面了解案件背後因由,以免偵查工作「掛一漏萬」,是輿論界的監督職責所在,評論員應該躬體力 行。

買兇斬人,動機必強烈之極,而行為則是絕對「理性」,需事先小心計算、策劃、物色可靠執行人選,功夫不會少,故一般不是一時衝動的結 果。具體在劉進圖案裏,若按劉本人及其上司張建波上周五向大眾透露「非關私人恩怨」的思路去觀察,那麼劉出任《明報》總編兩年期間,屬於其分內工作、影響 重大得或足以招血光之災的報道,大概只有兩個,其一是《明報》對梁振英僭建私宅的率先爆料及窮追猛索,其二是《明報》參與ICIJ、投入採訪資源偵查大陸 太子黨的海外白手套運作。在沒有其他能導致買兇斬人的非私事曝光之前,大家可以僅就此二事分析。

梁氏僭建的事,早已不了了之,《明報》的詳 盡報道並未對梁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,故任何與該次報道有關的客觀報復因素已經減弱;況且,事發之後,梁與劉家在醫院算是有良性互動,有助說明二人之間並無 你死我亡之仇怨。因此,筆者估算,梁氏縱眥睚必報,也有其他更恰當辦法,諒不致於買兇斬劉。

相比,上述第二件事並未成為過去:《明報》並沒 有像一些陸媒那樣,被黨政勢力逼迫而放棄參與ICIJ的調查工作;其對大陸太子黨重要成員內斂財、外「洗錢」的偵查,一直在進行。因此,事件能提供的動 機,既包含報復動機,也包含制止動機。太子黨的海外洗錢工程浩大,牽涉金額動輒千億,非同小可,誰要搞破壞,誰就不得好死。這是真正夠得上買兇斬人的動 機,給予香港警方一個重要的偵查方向。(不排除上述兩個動機有某種關連。例如,梁振英也可能是太子黨的御用工具。但那種推測的舉證更加困難,不會是一個可 行的偵查方向。)

警方循此動機方向偵查並不容易,因為面對的是太子黨的力場。在這個處境裏,最有條件提供有用線索的人,無疑就是劉進圖在 《明報》的上級張健波和老闆張曉卿。若梁慕嫻的推論正確,即早前《明報》的內部職務調動是太子黨因ICIJ事向《明報》老闆施壓的結果,而警方能從後者口 中證實這個的話,則距離買兇斬人的水落石出,就只有一步之遙。

這不等於說中共就是買兇斬人的疑兇。有資深論者認為,行刺不是中共一貫對付敵 人的一種手法。誠然,陳寒波、林彬事件,可能都是個別的、黨內有不正常狀況之下發生的事,六十年來也只發生了兩次。不過,太子黨不全等於共產黨;高幹子弟 於改革開放後貪污腐化,變質為黑金犯罪集團,大陸多的是,其殺人滅口,已經不難想像,薄熙來一夥不久前就幹過。
大家可作對比:李慧玲事件發 生後,《明報》發表過一篇社評〈不正常解僱 商台須解釋〉,認為電台是公器,有責任就引起社會關注的公司人事調整,給公眾一個滿意解釋。然而,劉的遇刺,和解僱李慧玲之事比較,嚴重百倍。因此,《明 報》有更大更清楚的責任,全面披露該報參與ICIJ偵查工作及後來的內部職務調動二事之間的所有關係,給社會一個堅實說明。如此,大家便更能正確估算劉進 圖遇刺與之前在《明報》內部發生的事是否關連。這對警方調查兇案背後動機與認定元兇是何方勢力,絕對有幫助。

還可以進一步說說。當初,如果 《明報》是因為受壓於「不可抗力」而撤換劉進圖,卻未有同時估計清楚壓力後面的窮凶極惡,沒有適當保護劉,把他移開便算,那麼,《明報》也是有過失的。披 露關鍵訊息協助破案,不僅是《明報》高管和老闆目下的首要社會責任,還是對身捱六刀、血灑一地的劉進圖君必須盡的最低限度道義責任。

《氣短集》之三十

《信報》特約評論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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