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

金針集 : 「一地兩檢」涉嫌違憲

2013年2月16日

2010年1月16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高鐵香港段撥款,轉眼已經3年零1個月。撫今追昔,當年的高鐵風波,除牽涉鉅資 達700億外,另一重大爭議點,就是要在西九龍總站實行一地兩檢,以便中國公安及海關在港執法。隨着高鐵港段2015年通車,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在香港電 台節目《星期五主場》放風,當局正「快馬加鞭」處理一地兩檢。

而今問題是,雖然雙非孕婦闖關和嬰兒配方奶粉短缺3年前已經出現,但影響遠不及今天般全方位,嚴重至街坊小店被藥房迫遷、幼稚園和小學學額不足。現在再去探討在港境內實行一地兩檢,只會比3年前更難。

而且,一旦內地執法人員在港執法的缺口被打開,日後便不只高鐵實行一地兩檢。機場、跨境直升機場,以至跨境碼頭,都可能會劃出中國公安和海關的管轄範圍。

翻查3年前的報道,高鐵港段要實施一地兩檢的原因,是要讓往返香港的高速列車停靠內地任何車站,否則便要乘客在深圳下車過關再上車,長途高速列車的作用等同報廢,又或規定往返香港的高速列車只可停靠內地設有邊境檢查的車站,令西九龍站接通的內地車站數目大幅減少。

3年前立法會財委會審議當局撥款申請之時,泛民主派議員已經質疑,當局不應在一地兩檢問題未解決之前,便決定動用鉅資興建一條可能得物無所用的大白象,惟不得要領,撥款申請在保皇派保駕護航下全盤通過。

其 實,於高鐵站實行一地兩檢,2007年10月已見諸《施政報告》。2008年5月,立會曾辯論促請港府於各出入境設施落實一地兩檢。據《信報》當天報道, 時任運房局局長鄭汝樺稱,如果赤鱲角機場實行一地兩檢,旅客和貨物便可在香港完成進出內地的邊檢程序,旅客及貨物進出內地時不需另行接受邊防檢查。此外, 當時還有議員提出修正案,促請在跨境直升機場實行一地兩檢。鄭汝樺回應時指,安排可讓乘客享受到更大便利,有利跨境直升機服務發展。

試想像,當香港各出入境都設有中國公安和海關轄區,若有內地孕婦憑高鐵車票、船票或機票抵達香港,但仍未辦理內地離境手續便要求送院並成功分娩,兩地邊檢的把關措施是否就形同虛設?

更重中之重的問題是,於港境內實行一地兩檢,是否合憲合法?

根據《基本法》第22條,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、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。而第154條則明確指出,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、逗留和離境,港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。換句話說,香港擁有出入境管制權,實毋庸置疑。

黎 棟國在節目中引述深圳灣為例子。但目前深圳灣實行一地兩檢的做法,是由港府向內地租地,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在租地範圍內由港方實行禁區式封閉管理,實 行香港法律,從司法管轄權的角度,租地成香港的伸延。但中國公安和海關在港境內設轄區,即將內地司法管轄區伸延到港,是否合憲合法?

《基本法》第14條第2款訂明,由港府負責維持香港的社會治安。他日若將內地司法管轄區伸延到港,此舉有否與該條文牴觸?相信大家看到條文,已能清楚明白。

而 如果有論者認為,可透過重訂香港特區邊界的方式處理,將香港部分地方剔除於特區範圍以外,作為中國公安海關轄區,云云,則大家必須要問,要是邊界可隨意修 改(有別於治理深圳河而須作的技術性變動),他日會否將香港特區縮小,令港人在部分地方(如中聯辦門外)失去《基本法》保障的公民和政治權利?

立會5年前的促請加快落實一地兩檢的無立法效力議案,尚且因泛民投下棄權票而未獲通過;但到3年前,一地兩檢的種種問題加上民意的強烈反彈,都阻止不了高鐵撥款通過。
與當年比較,立會人面已差不多全非,不少新任議員從未參與過往討論,甚至有代表九龍西選區、兼憑研究香港如何參與區域合作而取得博士學位的蔣姓議員,當選前竟在選舉論壇中表現出對一地兩檢的問題一無所知。

事到如今,與其靠議會把關,不如推動公民社會,從速在民間向公眾力陳一地兩檢的憲制和實際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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